⒈ 從前的法律條文。
⒈ 從前的法律條文。
引《晉書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 陳羣 ……中郎 黃休、荀詵 等刪約舊科,旁采 漢 律,定為 魏 法。”
《宋書·武帝紀(jì)下》:“杖罰雖有舊科,然職務(wù)殷碎,推坐相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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