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寄托妻子和兒女。
⒈ 寄托妻子和兒女。
引《國語·鄭語》:“君若以 周 難之故,寄孥與賄焉,不敢不許?!?br />韋昭 注:“妻子曰孥。”
南朝 梁 沉約 《郊居賦》:“乍容身於 白社,亦寄孥於 伯通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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