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律學名詞。與正律相對而言。依三分損益法,正律仲呂以后產生的各律,均為“變律”。
⒈ 律學名詞。與正律相對而言。依三分損益法,正律仲呂以后產生的各律,均為“變律”。
引《通典·樂三》:“若以中宮為宮,則十二律內全無所取,何者?中呂為十二之窮,變律之首?!?br />清 黃宗羲 《答劉伯繩問律呂書》:“蔡元定 謂黃鐘為宮,所用七聲皆正律,無空積忽微。自林鐘而下,則有半聲,自蕤賓而下,則有變律,皆有空積忽微,不得其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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