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謂遣散奴婢,使之脫離奴籍,成為平民。
⒈ 舊時謂遣散奴婢,使之脫離奴籍,成為平民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殺奴婢倡佃》:“舊例,主毆放良奴婢,因傷致死,減凡人四等,合徒二年半?!?br />明 陶宗儀 《輟耕錄·奴婢》:“﹝奴﹞亦有自愿納其財以求脫免奴籍,則主署執(zhí)憑付之,名曰放良?!?/span>
⒈ 奴隸納財脫除奴籍。
引元·陶宗儀《南村輟耕錄·卷一七·奴婢》:「亦有自愿納財以求脫免奴籍,則主署執(zhí)憑付之,名曰:『放良』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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