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詔旨形式之一。凡增減官員、廢置州縣、征發(fā)兵馬、除免官爵、授六品以下官等用之。
⒈ 唐 代詔旨形式之一。凡增減官員、廢置州縣、征發(fā)兵馬、除免官爵、授六品以下官等用之。
引《唐六典·中書省》:“凡王言之別有七……四曰發(fā)日敕?!?br />亦省作“發(fā)敕”。 《舊唐書·職官志二》:“凡王言之制有七……四曰發(fā)敕,五曰敕旨,六曰論事敕書,七曰敕牒,皆宣署申覆而施行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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