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北魏至隋行均田制時,男女到達一定年齡計口授與若干畝露田,年老免賦或身亡交還?!斑€受”指接受和歸還露田。
⒉ 謂受到還報。
⒈ 北魏 至 隋 行均田制時,男女到達一定年齡計口授與若干畝露田,年老免賦或身亡交還?!斑€受”指接受和歸還露田。參見“露田”。
引《魏書·食貨志》:“諸還受民田,恒以正月。若始受田而身亡,及賣買奴婢牛者,皆至明年正月,乃得還受。”
《隋書·食貨志》:“又每丁給永業(yè)二十畝,為桑田。其中種桑五十根,榆三根,棗五根,不在還受之限?!?/span>
⒉ 謂受到還報。
引明 無名氏 《駐馬聽·怨別》曲:“多應(yīng)是前生欠下,今生還受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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