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逮捕論罪。
⒈ 逮捕論罪。 《史記·呂太后本紀(jì)》:“太后怒,以故召 趙王。
引趙王 至,置邸不見(jiàn),令衛(wèi)圍守之,弗與食。其羣臣或竊饋,輒捕論之?!?br />《史記·劉敬叔孫通列傳》:“此特羣盜鼠竊狗盜耳,何足置之齒牙閒??な匚窘癫墩摚巫銘n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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